微笑仙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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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仲裁程序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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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selin93400
時間:
2025-3-4 13:21
標題:
如何解除仲裁程序的启动
但我们不能忘记,我们现在谈论的是二战结束后不久的时期。当时缔结的许多和平条约都设想让一些具有高级政治地位的人员或第三国参与仲裁庭的组成。例如,1947 年的五项巴黎和平条约都规定,联合国秘书长是任命调解委员会第三名成员的最后手段,该委员会的功能等同于仲裁庭。问题在于,如果争端一方拒绝任命其委员会成员,。这是国际法院在《对与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的和平条约的解释》一书中提出咨询意见的核心。根据国际法院的说法,只有在争端两方已经任命各自的委员,并且双方委员未能就第三名成员达成一致后,才能援引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巴黎和平条约所拥有的任命权。总而言之,这些条约中的仲裁条款毫无约束力,因为任何一方争端国都可以通过不任命专员/仲裁员来阻止相关仲裁庭的组成。
《和解协定》是在《1947年巴黎和平条约》签署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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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签署的。该协定确实设想了争端一方拒绝任命仲裁员的情形,其中包括此类情形。如果任何一方未能任命仲裁员,争端解决条款规定了组建仲裁庭的传统方法以外的另一种方法(第三条第3款)。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和韩国将各自选择第三国作为其任命代表,而不是任命各自的仲裁员。一旦两个任命国选定,日本和韩国将不再参与仲裁庭的组建。相反,两个任命国将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决定由另一个第三国进一步任命第三名仲裁员。
问题在于,拒绝任命自己的仲裁员的抵制国很可能不会指定第三国作为其指定代表。这正是日本在声明中指责韩国的(第 4 和第 5 段)。归根结底,和解协议中看似创新的争端解决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各国政府根据所有相关情况判断是否将特定争端交给仲裁员解决。总之,和解协议与其他战后和平条约一样,存在同样致命的设计。
由于争端解决条款的不足,日本转而采取传统的自救手段来执行和解协议也就不足为奇了。从这个角度来看,日本对韩国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似乎是其威胁采取必要措施的一部分,以应对韩国涉嫌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这是国家责任法的一个典型案例。
结束语
正如日韩之间持续不断的外交争端所表明的那样,尽管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结束七十多年,但旨在解决所有战争问题的数十年和平条约在国际舞台上仍然占据着中心位置。这些条约虽然设计有缺陷,但仍具有现实意义,在东北亚地区发生的有关二战遗留问题的争端中,自助措施可能会有所帮助。 从条约解释法的角度来看,韩国对和解协议的态度可能显得苍白无力。然而,日本发起的贸易战是合法的自助行为吗?要回答这个价值六万四千美元的问题,需要仔细研究有关国家责任的一般国际法原则与世贸组织法之间的关系,但这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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